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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互认致两家医院被罚?新规下医院不能踩这4个雷区

发布时间:2022-03-03 来源:医学界智库 ,作者徐毓才 浏览量: 字号:【加大】【减小】 手机上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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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互认在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该切实重视起来。



2月17日,国家卫健委印发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3月1日实施。《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迈进一个新阶段。

然而,作为实施主体——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也许一切才刚刚开始,更多的“事”还在后头。今天就从一起案例说起。

因检查结果互认两家医院被判赔

2018年12月6日,洪某某因大便次数多、不成形10天,在黄山首康医院行碳14呼气试验和胃镜、结肠镜检查为“胃幽门螺杆菌感染、浅表性胃炎和乙状结肠小息肉”。


12月20日,洪某某携带黄山首康医院制作的肠镜检查报告单、病理诊断报告到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黄山区人民医院)消化内科就诊,诊断“慢性胃炎、胃幽门螺杆菌感染”,予以药物治疗。


2019年3月22日,洪某某因肛门坠胀3个月伴大便不成形,到黄山首康医院急诊科就诊,肛检触及小混合痔,诊断“混合痔、肠功能紊乱”,予以口服药物治疗。未进行直肠指检及结肠镜复查。


4月12日至7月4日,洪某某三次到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消化内科就诊,均未常规进行直肠检查,漏诊直肠下段癌。


7月26日,洪某某在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外科就诊,直肠指检发现肛门缘5cm处环周生长肿物伴肠管狭窄。后洪某某再次到黄山首康医院做肠镜检查,确认是直肠癌。


7月31日,经北京大学肿瘤医院诊断洪某某为“直肠下段中分化腺癌伴部分淋巴结转移(Ⅲ期)”,经治疗预后良好。


大半年辗转两家医疗机构6次,却没有尽早发现癌症。洪某某将两家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两家医院分别赔偿其各项损失4.6万余元。

那么,黄山首康医院、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过错与洪某某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参与度如何呢?2021年7月21日,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接受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意见认为:黄山首康医院对洪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结肠镜检查和复诊检查不规范并漏诊直肠癌的过失,该过失系洪某某较晚期直肠癌及其相关后果的部分原因,参与度约为40%;

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对洪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对反复大便异常患者未常规进行肛门直肠检查和结肠镜复查并长期漏诊直肠癌的过失,该过失系洪某某较晚期直肠癌及其相关后果的部分原因,参与度约为40%。

一审中,黄山首康医院对洪某某主张的诉请及事实无异议。洪某某与黄山首康医院经法院组织调解已达成协议。而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认为医院过错参与度应仅为10%,请求委托省外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但一审法院认为,黄山人民医院不符合申请重新鉴定规定,故对其提出的申请不予准许。


一审判定,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对洪某某的各项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46048.98元。


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认为其对洪某某的几次诊疗过程,不存在误诊和漏诊,鉴定机构认为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对洪某某诊疗时相信外院既往检查结果,有过错,认定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参与度约为40%,完全违背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原则,明显依据不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希望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二审中,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认为,患者洪某某在高级别的医院做了肠镜检查确诊其肠道没有癌变,根据医疗规范,医学书籍记载和治疗直肠癌治疗程序规定,第一次肠镜后6个月以上再进行肠镜检查,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无需重复检查肠镜。


二审法院认为;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系依据不足,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为此在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之后,提交了上述通知、协议并非关于直肠癌的诊疗规范,不能以此来省略患者在可能患有直肠癌时,作为接诊医院应做的必要检查。


虽然洪某某在黄山首康医院进行过肠镜和肛门指检结果无异常,但洪某某在确诊直肠癌之前先后4次前往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就诊,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在患者多次就诊主诉“便频,大便带血”等症状时,均未进行肠镜或肛门指检,导致洪某某的直肠癌没有尽早发现,显然存在一定的过错。现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不足,故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二审法院驳回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上诉,维持原判。


四点启示

 启示1:互认不是挡箭牌

本案例二审中,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认为,患者洪某某在高级别的医院做了肠镜检查确诊其肠道没有癌变,于是就没有按照临床诊疗常规进行必要的检查,以检查结果互认为借口为自己减轻责任,法院认为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不能以此来省略患者在可能患有直肠癌时,作为接诊医院应做的必要检查。”

 启示2:互认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作为本案,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所凭借的就是黄山首康医院的肠镜检查报告,而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注意:这里互认的是“图像或数据信息”,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而在实践中,很多临床医生本身技术水平有限,不会看医学影像资料,只凭借其他医生做出检查报告来诊断疾病,必须引起注意。

 启示3:互认不能省略常规

本案患者大半年辗转两家医疗机构6次,临床症状一直存在,却没有尽早发现癌症,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根本原因在于很多接诊医生难以及时实施“直肠指检”这一诊疗中的常规检查。

 启示4:互认必须全面准确把握五项原则

在执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时,既不能不当回事,要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作为“聚焦广大群众期盼,进一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便民措施予以持续推进,又要积极做好《管理办法》的学习落实,特别是要把《管理办法》提出的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五项基本原则全面准确把握好。

《管理办法》第四条指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一是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

什么是底线,底线就是不能突破的线,一旦质量安全没有了保障,那互认就无从谈起。因此《管理办法》始终把质量安全放在第一位。在第一条立“法”三大目的中就提出,制定本办法是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对于互认项目选择,《管理办法》提出,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第十一条)在互认工作保障方面,《管理办法》要求,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第二十条)对于“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也做出了明确,包括: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六)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二是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

什么是“前提”,就是可以互认的前置条件,即质量控制合格。那么《管理办法》是如何给划定“合格线”的呢?

在互认规则中,《管理办法》划定了三个等级,一个是互认范围为全国,即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第二个是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即满足地方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地方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第三个是互认范围为协议地区,即不同地区通过签署协议,共同开展检查检验互认工作的,应当由有关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组建或者指定质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参加相关质量评价并合格的,互认范围为协议地区。而且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统一了HR标志,以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明确规定,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在质量控制中,《管理办法》不但要求开展检查检验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检测、校准、稳定性测量和保养,而且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检查检验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质量管理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将室内质量控制按照有关要求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质控组织及时、准确报送,特别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已标注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项目参加相应质量评价的频次不得少于半年一次。

三是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

这也是出台《管理办法》的三大目的之一,也是推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原动力和出发点。因此《管理办法》要求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合理诊疗,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对符合条件的检查检验结果能认尽认。(第十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同级质控组织定期梳理辖区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清单,并按有关规定加强公示公开,便于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了解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第十六条)

在支持保障措施方面,《管理办法》提出检查检验结果即可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诊诊查收取相应的诊查费,不额外收费。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检验科室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可在收取诊查费的基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院内会诊费用。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但属于本办法第十九条所规定情形,无法起到辅助诊断作用,确需重新检查的,收取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而且要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医保基金预算总额,不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调减区域总额预算和单个医疗机构预算总额。(第二十九条)鼓励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作为医保定点机构评定标准。(第三十一条)

四是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

互认必须以能够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这也是保障质量安全的基础,凡是检查检验结果不能满足诊疗需求,或有误诊漏诊危险的,必须进行重新检查。所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六种情况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第十七条)

五是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

这一原则是最根本的,检查检验结果能不能互认必须“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所谓标准就是衡量人或事物的依据或准则,能不能互认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接诊医师说可以互认就互认,接诊医师说不能互认就不能互认。反之,如果因互认导致误诊漏诊延误诊断治疗接诊医师也自然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当然,权大责任也大,作为接诊医师必须熟悉业务,有效沟通,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清楚不能互认的理由,让患者心服口服,自觉配合。《管理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第二十一条)

总之,检查结果互认在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该切实重视起来,积极学习《管理办法》并以积极的态度、清醒的头脑、规范的操作迎接检查结果互认政策可能带来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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