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了三级医院的举办职责、功能定位、学科建设、医疗管理和行风建设等方面的评审要求。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贵安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委属委管医院:
为持续做好医院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5年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贵州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26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黔卫健发〔2023〕16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2026年9月2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贵州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26年版)》.doc
组织开展医院评审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对于推动各级各类医院落实功能定位、依法规范执业、保障质量安全、提高服务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医院评审工作,切实发挥医院评审的“指挥棒”作用,引导三级医院不断适应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我委在国家2025年版标准主体框架和规定内容不变的基础上,对我省2023年版标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形成了《贵州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26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按照深化质量内涵效率式发展的思路,《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了三级医院的举办职责、功能定位、学科建设、医疗管理和行风建设等方面的评审要求。
一是明确三级医院的举办职责和建设要求。《实施细则》规定,三级医院应当坚持高标准建设,原则上应当由省、市级政府举办。少数经济发展水平高、人口基数大的县,可以由县级政府或与市州级政府共同举办三级公立医院。三级医院应当坚持高标准建设,落实好“大病不出省”的目标任务。
二是引导三级医院合理控制规模和落实功能定位。《实施细则》设定了三级医院的总床位数、单体院区床位数、分院区数量等规模方面的指标和出院患者四级手术占比、病例组合指数(CMI)等体现医疗服务难度的指标,引导三级医院合理控制规模,更加聚焦于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
三是加强医防融合和短板学科建设。《实施细则》规定,三级综合医院应当规范设置儿科、感染性疾病科、病理科、老年医学科,以及公共卫生科或者预防保健科等直接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科室;在部分科室资源配置指标中增加儿科、精神科医师数占比,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应当设置全科医学科,推动各专业均衡发展。
四是加强医疗管理和医德医风建设。《实施细则》在重点专业质量控制指标中增加了近年来发布的肿瘤专业、感染性疾病专业、放射影像专业等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并更新了部分通用术语和编码等。《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贯彻执行,要求严格落实公益性责任和行风诚信。
五是以信息化手段优化改进评审方式。《实施细则》更加注重线上评审和日常数据监测,提高评审的客观性,减少现场检查,减轻基层负担,明确提出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千分制”等过于细化、脱离实际的评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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