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围绕基金总额管理、定点管理、价格管理、待遇保障、家医签约、支付改革、用药保障、结算清算、经办服务、拓展长护服务等明确提出了14条具体措施,更好支持服务强在基层、促进改革举措落在基层、实现便捷服务优在基层。

14条措施主要包括:优化医保基金区域总额管理、完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总额付费政策、拓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定点覆盖、加强参保群众门诊就医保障、落实住院差别化待遇政策、指导基层用好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价格管理、支持基层开展多元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探索适宜基层的门诊支付方式、巩固提升住院按病种付费质效、支持基层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提高医保基金结算效率、增强基层医保服务便捷性、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围绕医保信息化建设,《意见》提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联网直接结算覆盖水平。优化医保数据定向发布,有针对性回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据需求,发挥数据赋能作用。加快推进“医保药品云平台”建设,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和医保医药供应链体系,更好满足群众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急需使用的药品查询、配备等需求。强化数智赋能,支持基层经办站点配备终端设备、集成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刷脸支付,提升基层医保经办便民服务水平,推进经办服务“村村通”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医保经办“智能办”,可依托医保智能体为参保群众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24小时线上智能咨询。
此外,《意见》还提出,指导基层用好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结合落实立项指南,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好上门服务费、安宁疗护费、家庭病床建床费、互联网诊查费(复诊)以及中医、康复类等价格项目。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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