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出台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基层医疗卫生和医疗保障工作,要求引导医疗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强调要加强乡村卫生体系建设,保障好广大农民群众基本医疗。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部署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加强县区、基层医疗机构运行保障。国务院部署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对加快基层发展激励机制做出安排,要求推进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差别化支付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解决群众基层就医诊疗和医疗保障难点问题,更好发挥医保支持基层服务能力提升和促进分级诊疗作用,国家医保局会同相关
部门多次调研,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意见建议,综合调研、数据分析、案例解析、专家座谈等情况,研究细化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的具体举措,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意见》,切实保障群众在基层“看得上”“看的起”“看的好”病,推动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得发展,参保群众得实惠,医保基金可持续。
总体考虑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于强基层、固基础、保基本,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为牵引,立足支持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夯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群众健康“守门人”和医保基金“守门人”功能,明确医保基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占比随着基层服务质效提高而逐步提升。《意见》围绕基金总额管理、定点管理、价格管理、待遇保障、家医签约、支付改革、用药保障、结算清算、经办服务、拓展长护服务等明确提出了14条具体措施,更好支持服务强在基层、促进改革举措落在基层、实现便捷服务优在基层。
支持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提升服务能力
探索适宜基层的门诊支付方式,鼓励探索门诊按人头付费与慢病管理相结合、加强基层门诊付费与家庭医生签约联动,探索将签约居民门诊基金按人头支付给基层或家医团队;巩固提升住院按病种付费质效,动态调整分组方案,遴选适宜的基层病种,并对中医支付、病种付费核心要素管理、数据发布等工作提出要求。 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稳步拓展即时结算覆盖面,优化工作流程,压缩结算时限;实施医保基金清算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自2028年起,实现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清算;规范基金清算流程,有针对性减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周转压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降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服务质量保证金比例。
在引导患者基层就医方面有何具体举措?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拓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因地制宜细化基本服务包和个性化服务包内容。基本服务包中纳入医保服务项目管理的,按规定做好编码管理和医保支付。个性化服务包由签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程序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费用由个人支付。
在完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总额付费政策方面有何具体举措?
开展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医共体)建设,是提高县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促进“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推动构建分级诊疗秩序的重要举措,为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让群众就近就便享有更加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健康服务提供有力保障。
《意见》支持落实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总额付费政策,合理确定医共体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支出总额,覆盖县域内门诊和住院服务、本地和异地就医费用。年度内因医保政策调整等合理原因导致医共体支出受影响的,应按程序调整总额指标。医共体通过精细化管理、强化健康管理服务等实现当年基金结余的,不作为次年总额指标的调减因素。完善医共体绩效考核体系,强化县域内就诊率、基层基金使用占比等指标,考核结果与基金结余留用、次年总额挂钩。压实医共体牵头医疗机构内部管理责任,合理做好医共体内结余留用分配,加大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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