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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控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1-13 来源:国家疾控局网站 浏览量: 字号:【加大】【减小】 手机上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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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控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背景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作出“健全医务人员培训培养制度,使每个医务人员都有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再培训的机会,实现知识再更新”的重要指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提出“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明确继续教育是医学教育三阶段之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定期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提升疾控专业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上述要求为新形势下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为加强和规范疾控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管理,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国家疾控局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结合疾控行业特点,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出台了《疾控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五章二十四条。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疾控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第二章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强调疾控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均可获得学分,计入本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三)第三章学分授予标准。明确和细化了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授予标准。

(四)第四章学分登记和管理。明确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信息登记及学分授予流程。对学分登记内容、监管评估、信息化建设等提出具体要求。

(五)第五章附则。明确《管理办法》实施时间。

三、行业特点

《管理办法》中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类型、学分授予标准、学分管理登记原则等,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保持同质。同时结合疾控行业特点,立足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将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培训等以提升岗位胜任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传染病监测预警、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等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参加公共卫生援外等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等纳入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四、贯彻落实

国家疾控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宣传解读、组织实施,认真推动《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推进疾控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规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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