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数据匿名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中第四条明确指出,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但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这为数据匿名化的界定提供了法律基石 。第十四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当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这意味着在医疗数据匿名化处理过程中,任何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环节都需遵循严格的规范,确保个人信息主体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数据匿名化流通标准的制定与试点,是落实国家数据局《关于完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更好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实施方案》的关键步骤,更是推动个人数据合规高效流通的重要技术实践。它不仅能为企业和组织的数据处理活动提供明确的合规指引,降低数据流通中的安全风险,还能在充分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释放数据要素的市场价值,为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展望未来,试点单位将依据工作安排,积极投身数据匿名化流通标准的试点验证工作。尤其是在医疗领域,芯超数据将依托医疗数据的独特场景,探索合规流通的示范案例,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宝贵经验。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推进,数据匿名化流通标准将持续完善,为构建安全、有序、高效的数据要素市场提供坚实的标准化支撑,让数据在安全的轨道上充分流动,深度赋能千行百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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