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并发出通知,以期提升农村地区防病治病、应急处置和疫情防控能力。

提高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质量。推动建设“责任、管理、服务、利益”四位一体的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健全完善医共体内上下协调、平衡互利的收入管理、资金结算、绩效考核、薪酬分配机制,全面实行医共体人财物统一管理,到2025年所有在建医共体全部达到紧密型标准。加快推进县域人口信息、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和公共卫生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到2025年统筹建成县域卫生健康综合信息平台。推进乡村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动人工智能辅助诊断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配置应用。深化医保资金打包付费改革,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相关经费打包给医共体统筹使用。健全城市医院支援医共体和健康乡村建设工作机制,实行“城市三级医院包县、二级医院包乡、乡镇卫生院包村”组团式帮扶。
优化县域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政策。以县为单位每5年动态调整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量,创新编制管理方式,盘活用好存量编制,提高编制使用效益。乡镇卫生院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的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90%,其中公共卫生人员所占编制不得低于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的25%。实施优质医疗资源“省管县用”对口帮扶,推行医疗卫生人才县管乡用和乡聘村用。
优化乡村卫生人才招聘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医疗卫生人员可实行放宽年龄、学历、专业条件要求,允许一定数量岗位限制户籍或生源地的倾斜政策,可采取降低开考比例、加大专业素质考试成绩权重等招聘方式。乡镇卫生院招聘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医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采取考察招聘方式。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实施高校毕业生支医和对口帮扶招募计划,各州(市)可增加乡镇卫生院支医岗位,不设开考比例。鼓励二级及以上医院退休医师以协议聘用方式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明确到2025年,云南省乡村医生大学本科学历比例提高到30%,每万人口全科医师数达到31人,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比例提高到45%左右。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薪酬分配政策。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统筹平衡乡镇卫生院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水平的关系,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并实施动态调整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末业务收支结余为正数的,在提取不高于当年医疗收入1%的医疗风险基金、10%左右的职工福利基金后,可主要用于人员薪酬分配。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允许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岗位津贴、值班补助、夜班补助、下乡补助”等分配项目。可在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中,单列“全科医生津贴”项目,并结合艰苦边远、工作任务和服务年限等因素,对全科医生按照每人每月300—5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作为家庭医生团队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组成部分,主要用于人员薪酬分配。
提高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和管理水平。促进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鼓励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精准有效减轻大病患者费用负担。年度新增医保基金重点向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逐步提高县域内医保基金用于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稳妥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统筹支持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有条件的州(市)可以启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调整评估,并按规定报批实施。将医保基金监管纳入乡镇政府综合监管体系,持续加大对骗保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探索将医保服务事项功能延伸到全省所有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不断扩大基层医保经办政务服务覆盖面。《通知》要求到2025年,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达到国家基本标准,达标比例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其中60%以上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达到国家推荐标准;乡镇卫生院心脑血管救治站和基层中医馆覆盖率全国领先,中心乡镇卫生院标准化慢性病诊疗专科和康复科实现全覆盖;乡村医疗卫生队伍稳定壮大,人员素质和人才结构明显优化,收入水平稳步提高,全省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大学本科学历比例提高到30%,每万人口全科医师数达到31人,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比例提高到45%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