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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重点排查这类药械采购行为

发布时间:2022-11-22 来源:59医疗器械网 浏览量: 字号:【加大】【减小】 手机上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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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力度再升级,这些医药市场不合理行为将被肃清。

01
指定企业采购耗材?地方卫健局被通报

近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第四批)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有地方卫生健康局违规限制除特定公司外其他医药公司准入经营被通报。

《通报》显示,2019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向该县人民政府上报《关于给予某医药有限公司优惠政策的请示》,提出“在同等条件下,全县所有医疗单位优先采购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药品、医疗器械、一次性耗材、中药饮片、医用化验试剂等药品医疗器械”。2020年1月8日,该局将文件转发至县直医疗保健单位、各乡镇卫生院,要求认真执行。

根据该局要求,2020年1月至10月,都安县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各乡镇卫生院先后与某医药有限公司签订配送协议。

指定医药公司优先作为药品、医疗器械、一次性耗材、中药饮片、医用化验试剂等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单位的行为,变相限制其他同行业经营者在当地相关市场准入经营,违反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关要求。

2020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有关投诉,立即到都安县卫生健康局开展调查,要求都安县卫生健康局立即整改。目前,该案例已完成整改。
类似问题不止一例。
今年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发布的《2022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案件(第一批)》中披露了另一则调查。

其中指出,去年11月,湖南省市场监管局曾对双峰县卫生健康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甲方)于2021年7月23日与某公司(乙方)签订《药品、耗材、设备购销战略合作协议》。

该协议约定:“甲方辖区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所需药品、耗材、器械设备等拿出一定比例的采购量给乙方。甲方以文件的形式下达指标到所辖公立医疗机构,由乙方与有关公立医疗机构签订供需合同”。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妨碍、限制了该县域内药品、耗材、器械设备市场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2021年11月10日,专门函告某公司解除了上述合作协议,并通知全系统二级医疗卫生单位,恢复了该县域药品、耗材、器械设备等供应市场的公平竞争。

过去,地方医疗机构采购过程中优先特定医药公司的情况偶有发生。监管之下,药品、耗材、医疗设备的市场准入也将进一步规范化。

02
多省发文,严查医药商业贿赂
据观察,一个月内,湖北、安徽、上海等多省市发文,强化医药商业贿赂行为监管。

11月11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防范商业贿赂行为合规指引(试行)的通告》。


其中强调,经营者不得以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为目的,通过统方费、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医疗卫生机构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财物。

医疗卫生机构行为人不得利用大处方、重复检查、过度医疗以及用低价耗材冒充高价耗材、串换编码、多计耗材使用量等手段变相收受贿赂。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防范商业贿赂制度,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加强招标采购、实物出租、业务承包、药品采购、医疗器械租赁使用、相关学术研讨等重点环节合规管理,明晰责任边界,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梳理商业贿赂易发的风险源、风险领域、风险点、风险单位、风险岗位、风险人,组织专门力量,对相关风险实施全过程监测评估预警、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加强对招投标、药品医疗器械管理使用,“带金销售”、“依回扣高低使用药品和耗材”、不合理资助学术研讨活动等的监测监管。

11月1日,上海市卫健委、财政局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其中谈到,医疗机构不得允许未经备案的人员对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或者药事人员开展学术推广等相关活动。

此外,将对“产销用”各环节共同发力打击违法行为。生产环节,严惩前置套取资金行为。加大对生产环节的财务监管力度,防范将“回扣”资金的套取从流通环节转移至生产环节,严厉打击套取资金用于药品耗材设备回扣、商业贿赂行为。

流通环节严惩套取资金行为,重点聚焦医药企业使用票据套取资金,虚构业务事项套取资金,利用医药推广公司空设、虚设活动等违规套取资金,账簿设置不规范,将套取资金用于“带金销售”、商业贿赂的违法违规行为。

10月27日,安徽省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安徽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要规范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采购,制止非法交易活动,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通知》明确,对一次列入我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和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其他省(区、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可以清晰地看到,医药商业贿赂的监管力度正在加大,违规成本提升。多部门合力之下,商业贿赂行为的漏网空间也在收缩。药械购销的灰色领地,将逐渐呈现新的图景。

附: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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