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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AI自动生成处方!天津就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5-12-02 来源: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浏览量: 字号:【加大】【减小】 手机上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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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天津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就《天津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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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共四十二条,其中规定,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鼓励医联体内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鼓励三级医院在医联体内通过互联网诊疗信息系统向下转诊患者。

同时还规定,患者直接通过互联网就诊时,接诊医师只能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

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市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诊疗病种、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用药情况、满意度评价、患者投诉、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等信息,对互联网诊疗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各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机关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馈问题,并明确整改期限。

医疗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并签订数据、信息等保密协议,明确合作各方权责,确保互联网医院安全运行。

市级监管平台和医疗机构用于互联网诊疗平台应当实施第三级及以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并将等保测评结果上传至市级监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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