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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5年版)》(附解读)

发布时间:2025-06-11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 浏览量: 字号:【加大】【减小】 手机上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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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国家卫健委正式印发《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5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要求:

  • 在评审周期内不得发生违反前置要求的情形。发生一项及以上情形的,延期一年评审。延期期间原等次取消,按照“未定等”管理

  • 在符合前置要求的前提下,各省可根据本地区信息化程度和相关数据监测基础性工作情况,结合医院类别和医院实际开展工作情况,酌情确定纳入评审的指标范围,数据统计周期为全评审周期。

前置要求中指出,在评审标准发布后,违反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关于规范公立医院分院区管理的通知》,新增规模导致总床位数、单体院区床位数、分院区数量超标的,不予评审。在评审标准发布前,医院的总床位数、单体院区床位数、分院区数量超标的,应当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估后,视情参加或不予评审。

具体指标中的信息化指标为医院信息平台与省统筹区域全民健康信息等平台互通共享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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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持续推进医院评审工作,进一步引导三级医院落实功能定位,重点做好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发挥在专科服务、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帮扶支持等方面的作用,深化质量内涵效率式发展,我委组织制定了《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5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及其实施细则》(国卫医政发〔2022〕31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5年版)》.pdf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5年5月29日


《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5年版)》政策解读

组织开展医院评审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对于推动各级各类医院落实功能定位、依法规范执业、保障质量安全、提高服务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医院评审工作,切实发挥医院评审的“指挥棒”作用,引导三级医院不断适应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我委组织对《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5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按照深化质量内涵效率式发展的思路,《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三级医院的举办职责、功能定位、学科建设、医疗管理和行风建设等方面的评审要求。
一是明确三级医院的举办职责和建设要求。《标准》规定,三级公立医院原则上应当由省、市级政府举办。少数经济发展水平高、人口基数大的县,可以由县级政府或与地市级政府共同举办三级公立医院。三级医院应当坚持高标准建设,落实好“大病不出省”的目标任务。
二是引导三级医院合理控制规模和落实功能定位。《标准》设定了三级医院的总床位数、单体院区床位数、分院区数量等规模方面的指标和出院患者四级手术占比、病例组合指数(CMI)等体现医疗服务难度的指标,引导三级医院合理控制规模,更加聚焦于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
三是加强医防融合和短板学科建设。《标准》规定,三级综合医院应当规范设置儿科、感染性疾病科、病理科、老年医学科,以及公共卫生科或者预防保健科等直接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科室;在部分科室资源配置指标中增加儿科、精神科医师数占比,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应当设置全科医学科,推动各专业均衡发展。
四是加强医疗管理和医德医风建设。《标准》在重点专业质量控制指标中增加了近年来发布的肿瘤专业、感染性疾病专业、放射影像专业等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并更新了部分通用术语和编码等。《标准》进一步强化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贯彻执行,要求严格落实公益性责任和行风诚信。
五是以信息化手段优化改进评审方式。《标准》更加注重线上评审和日常数据监测,提高评审的客观性,减少现场检查,减轻基层负担,明确提出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千分制”等过于细化、脱离实际的评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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