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式发布了《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该评估将聚焦医院的中观层面,以医院的客观质量安全数据为依据,全面评价专科的硬实力。按照文件规定,此次评估将覆盖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以及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临床专科,预示着医疗机构临床专科即将展开一场激烈的竞争。
对此,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医疗质量与评价处处长马旭东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明确指出,开展临床专科能力评估的主要目的在于引导医院打破医学学科的壁垒,有效整合各类资源,构建新型的临床专科,从而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诊疗策略和方案,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的整体质量和效率。此次评估的推出,无疑将为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优化和完善注入新的动力。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医政函〔2024〕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充分发挥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对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指导各地做好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4年2月2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对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指导医疗机构明确临床专科建设方向和任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床专科是指医疗机构围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疾病领域,以患者为中心,以疾病诊疗为链条,通过优化内部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融合多个传统临床科室或学科,为患者提供全流程诊疗服务的组织或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床专科能力评估是指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临床诊疗客观数据,运用评估指标和模型,对医疗机构某一临床专科进行医疗能力综合评估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
有关事业单位、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根据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需要,按要求参与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为评估工作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 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对象为全国二级以上医院,包括社会办医院。
第六条 临床专科能力评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医疗服务能力和质量安全为核心,以临床客观数据为基础,采用科学量化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评估程序
第七条 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方向分为重大专病、系统疾病领域、平台专科三个类别。
每个类别具体评估临床专科(方向)及其评估操作手册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另行制定。
第八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临床专科能力评估通用指标体系,包括医疗服务能力、技术能力(含创新能力)、质量安全和服务效率4个维度。
各临床专科(方向)具体评估指标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在通用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根据行业普遍水平、诊疗规模、覆盖病种和技术规范等因素制定。
第九条 各省份可以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对国家制定的各临床专科(方向)具体评估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制定本省评估指标。
第十条 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使用医院报送至医院质量监测系统(HQMS)、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网(NCIS)和国家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平台等系统的数据,原则上不额外增加医院数据报送负担。
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临床专科(方向)评估工作需要,视情况组织各医院核查、补充、完善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按照临床专科(方向)评估指标体系,构建评估模型并对各医院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赋值,形成相关临床专科(方向)的“临床专科能力综合指数”(Clinical Specialties Capacity Comprehensive Index,CSCCI)。
临床工作量或数据完整性不能满足评估条件的医院,不纳入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范围。
第十二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各医院相关临床专科(方向)的“临床专科能力综合指数”,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档,形成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结果,并向行业公布。
是否承担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与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无关。
第十三条 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周期原则上为4年。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评估结果应用,根据评估结果优化临床专科能力建设机制,完善政策措施,精准投入资源,促进临床专科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指导,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加强评估相关数据质量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相关数据报送和核查机制,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评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取消本周期相关临床专科(方向)参评资格,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同时,根据绩效考核、医院评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等工作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评估工作的相关事业单位、质控中心和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工作纪律,保障信息安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度将本辖区开展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情况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是否区分专科医院还是综合医院
是否分开评估
在临床专科能力评估方面,无论是专科医院还是综合医院,都会采用一套统一的评估体系,确保公平性和一致性,不会将两者划分为不同的赛道。我们的评估重点在于服务的广度和深度,而非单纯的服务量或床位数。这样的设计旨在推动医疗机构临床专科的发展,使其能够应对更多种类的疾病,特别是那些复杂和难以治疗的疾病。
为了全面评价临床专科的能力,设计了13个通用指标,这些指标涵盖了服务能力、技术能力、质量安全和服务效率四个维度。在这些指标中,技术能力和质量安全的权重相对较高,以突出其在评估中的重要性。为了更直观地展示各临床专科的能力水平,我们将13个指标的得分汇总,形成“临床专科能力综合指数(CSCCI)”,使各专科之间的横向和纵向比较成为可能。
也需要意识到成人专科和小儿专科在病种方面存在差异。例如,在心脏大血管疾病领域,儿童主要以先天性心脏病、结构性心脏病为主,而成年人则以退行性心脏病、心血管疾病为主。因此,在专科评估结果中,我们会对此进行备注,以区分两者之间的差异,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