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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结算分级管理来了!

发布时间:2025-10-15 来源:看医界 浏览量: 字号:【加大】【减小】 手机上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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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推进辽宁省定点医药机构医保门诊结算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于现有提供门诊医疗服务的一级及以下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门诊结算工作进行分级管理,同时,新增的这一类定点医疗机构也将按级别进行动态调整。


通知将一级及以下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基金结算服务类型分成I、II、III三级。I级定点医药机构可开展医保个人账户结算服务;Ⅱ级定点医药机构可开展医保个人账户、普通门诊统筹结算服务;III级定点医药机构可开展医保个人账户、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居民“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双通道”高值药品等结算服务。


通知明确医保结算分级管理的标准,I级定点医药机构需要满足6项项目条件,I级定点医药机构按协议要求提供医保结算服务满6个月以上可申请Ⅱ级结算服务。II级定点医药机构按协议要求提供医保结算服务满6个月以上可申请III级结算服务。

同时,定点医药机构医保门诊结算分级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新增的定点医药机构原则上从I级开始起步,设立6个月政策辅导期,政策辅导期内出现违反协议约定或违反医保政策规定的,医保部门应及时辅导、纠正,并增加政策辅导频次。政策辅导期内出现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政策辅导期延长6个月,延长期内整改不到位的不予续签医保协议;情节严重的,直接解除医保协议。对新增定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列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项目的医疗机构,晋级时可不受医保结算服务时间限定。


实际上,除了辽宁,近年来,已经有多地开展针对定点零售药店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诊所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的医保结算分级管理模式。


今年7月,内蒙古开始施行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结算分级管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医药服务科负责人表示,医保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诊所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的一种管理模式,不同等级的机构可支持的医保结算范围也不同。主要分为A、B、C三级,A级只支持医保个人账户结算;B级支持医保个人账户和门诊统筹结算;C级支持医保个人账户、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门诊特殊用药、居民“两病”(高血压、糖尿病)等结算。


据内蒙古日报消息,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局对已纳入的定点医药机构,自2025年1月1日起可设立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医保结算类别管理,在过渡期内应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开通相关级别结算服务申请。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评估标准,确定医药机构结算服务等级,不达标或不符合资源配置需求的予以降级处理直至解除医保协议。过渡期内未提出申请的,解除医保协议,且1年内不得申请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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